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宝多,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全丽,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多诉被告张全丽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陈宝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学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