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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5号

陈宝多与张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宝多,张全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5号原告陈宝多,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全丽,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多诉被告张全丽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宝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陈宝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学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