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刑终4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定军,男,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稠泥河村***号。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维林,男,汉族,1996年7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韦营乡孙家岔村*号。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旺强,曾用名李发旺,男,汉族,1994年6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永宁乡许湾村一社65��。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喜涛,男,汉族,1997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韦营乡孙家岔村***号。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世国,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靖远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永新乡新泉村杨坝社**号。2015年3月10日羁押于靖远县看守所,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董云荣,女,汉族,1996年9月20日出生,职高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龙泉乡武庄村陈家山社36号,系榆中县师范学校学生。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蒋婷,女,汉族,1995年8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清水驿乡王家湾村***号。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寇恩福,男,汉族,1996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韦营乡黄家岔村**号。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肖文亮,男,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上花乡大岔村咀头社*号。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孙俭凯,男,汉族,1996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韦营乡孙家岔村**号。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犯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世国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董云荣、蒋婷、寇恩福、肖文亮、孙俭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榆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定军、孙维林、李旺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
一、从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世国在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非法经营“金龙潭洗浴会所”期间,先后雇用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旺强等人,利用招募、容留等手段,长期组织他人在“金龙潭洗浴会所”内卖淫,获取非法利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1月23日,榆中县公安局在清查工作中发现,榆中县城关镇“金龙潭洗浴会所”里面有卖淫嫖娼活动,随立为组织卖淫案立案侦查。2、到案说明证实:2015年2月3日,孙维林、孙喜涛来到榆中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何会琴处扣押避孕套、湿巾、润滑油、漱口水、服务单,在牛莉莉处扣押金龙潭洗浴会所登记表、笔记本、对讲机、避孕套、润滑剂、漱口水等,在张东清、罗霞处扣押避孕套、漱口水、润滑剂、湿巾、服务单等。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李旺强生于1994年6月24日。杨世国生于1985年12月21日。冷秀英生于1979年7月7日。5、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收缴避孕套136个,卫生湿巾4袋,人体润滑剂3瓶,漱口水5瓶。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张定军于2012年因诈骗,被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09年1月6日因诈骗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7、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兰州市公安局榆中县公安分局依法对“金龙潭洗浴会所”进行检查,证实在该会所内发现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现场的避孕套、湿巾、润滑油、漱口水、金龙潭洗浴会所服务单、笔记本、对讲机等物品进行证据保全,附有相关照片。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金龙潭洗浴会所”及案发现场的详细情况。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芳雄、何会琴辨认出杨世国与金龙潭洗浴的老板相像;罗霞、何会琴(金龙潭三楼卖淫的妇女)、朱莉莉分别辨认出李旺强就是金龙潭三楼的服务生;朱莉莉辨认出张定军就是金龙潭平时负责的张经理;张定军、孙维林、孙喜涛辨认出杨世国是“金龙潭洗浴会所”的老板,冷秀英是老板娘。10、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部长职责、员工守则笔记本、技师上钟表等复印件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3日从“金龙潭洗浴会所”搜查出对讲机、笔记本、诚聘广告单、消防工作台账、登记表、洗浴工牌、胸牌、技师上钟表、护理卫生湿巾等物品,从二楼更衣间的柜子里发现打人所使用的工具,并对以上物品进行了扣押。11、牛莉莉、孙俭凯、张恒的证言均证实:“金龙潭洗浴会所”具体由张经理负责,孙喜涛在店里就是收银员,���板姓杨,该会所有提供性服务的“小姐”,听说“小姐”陪洗有298元和398元两种套餐。12、证人罗霞、何会琴、张东清的证言证实:其三人是“金龙潭洗浴会所”从事异性陪侍的“小姐”。“小姐”的具体工作由张定军负责,卖淫的服务有298元和398元两种套餐。13、证人李兴欢、刘希坤、郑明文的证言均证实:2015年1月22日在“金龙潭洗浴会所”找小姐,被警察当场抓获的事实。14、被告人杨世国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份,承包了一个足浴中心经营。经理叫张定军,我在经营“金龙潭洗浴会所”期间没有提供色情服务。罗霞、何会琴、张东清三人都是给客人按摩的,技师长名字叫吴晶,是我招聘的。我们店里的经营款一般是我负责,我不在的时候就让张定军负责,我来的时候就给我。15、张定军的供述证实:我是2014年3月到“��龙漂洗浴会所”上班的。该会所有卖淫的行为。小姐提供性服务的价格是168元、298和398元,小姐服务的单子由服务生给我。这个表格主要针对的就是小姐提供按摩和性服务的项目,凡是标有“298”和“398”的都是客人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凡到三楼的人,这里就都知道是有人要小姐服务。客人到三楼之后服务生领到房间里,小姐的头头将小姐安排好,小姐就到客人的房间里了。小姐在被确定好之后小姐头子就给小姐开一张单子,并开始记录时间,小姐服务完之后就拿单子让服务生用打码机打上日期,并签字后拿到吧台上,作为返利的依据。接着客人在吧台结账,我把钱和小姐给的单子收在吧台上就行了,大概流程就是这样。小姐招来后都是杨世国和小姐谈价格,然后实施卖淫活动。店里的服务生给小姐服务的单子上签名、打码,以便确定小姐提供性服务的真实存在。每一次性服务给服务生提成2元,累计后给所有服务生平均分配。“金龙潭洗浴会所”是杨世国负责经营,老板娘冷秀英看着收钱,这里具体负责的就是老板娘。平时给小姐送单子的就是李发旺一个人,李旺强、孙维林、张恒都签过名字。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都知道会所有卖淫活动。16、被告人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供述均证实:其三人是“金龙潭洗浴会所”的服务员,会所里有卖淫小姐,消费项目分了几个档次,其中298元和398元这两种消费都是小姐和客人发生性关系的服务;客人消费完之后到吧台买单,服务生将服务单拿到吧台结账。老板是叫杨世国,平时店里负责经营的是老板娘,部长是张定军。“金龙潭洗浴会所”主要靠小姐提供性服务挣钱。杨世国应该知道“金龙潭洗浴会所”组织、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事情,因为老板办公室内有洗浴会��一到三楼的所有监控。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二、2015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董云荣为报复赵怀金,遂让被告人蒋婷帮忙,后二人纠集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孙俭凯、李旺强殴打赵怀金。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孙俭凯持李旺强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金龙潭洗浴中心”拿来的棒球棒、方钢管、半指拳套在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毛家巷口处拦住张喜恩、赵怀金后将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张喜恩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赵怀金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5年2月1���23时27分,榆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榆中县文成路武装部附近有人打架,要求处警。2、通话记录,1303876****的机主信息及2015年1月30日至2015年2月2日通话记录证实:1303876****机主为蒋婷,在案发当晚,其与赵怀金多次联系。3、情况说明证实:孙俭凯于2015年3月12日在其父亲孙志雄的带领下投案自首;寇恩福于2015年3月13日投案自首;肖文亮于2015年3月20日投案。4、收条、领条证实:孙喜涛家属赔偿被害人张喜恩医药费12000元。孙俭凯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2000元。孙维林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4000元。蒋婷家属赔偿被害人张喜恩医药费10000元。寇恩福家属赔偿被害人张喜恩医药费10000元。董云荣偿被害人医药费12000元。肖文亮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0000元。张定军家属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5000元。张伦峰于2015年3月15日从公安局领取了孙俭���、蒋婷家属赔偿的医疗费各10000元,总共20000元。赵翠英于2015年3月17日从榆中县公安局领到张喜恩医药费1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领到家属赔偿款9000元。张伦峰于2015年3月22日从榆中县公安局领取医药费22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领到医药费2000元。5、户籍证明证实:张定军、孙俭凯、孙维林、蒋婷、寇恩福、董云荣、李旺强、孙喜涛、肖文亮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被害人赵怀金陈述证实:2015年2月1日16时许,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请我晚上9点半到步行街喝奶茶,23时我和丁柄政夫妇、张伦雷走到武装部下面一点,一个小伙子把我衣服揪住了,马路对面跑过来两三个人开始打我,在我头上用一硬东西打了几下,我被打晕在地,我站不起来。我看见张喜恩在我侧上方地上躺着,张伦雷和丁柄政到我跟前了。喊我名字的我没看清是谁,但听声音是董云荣。我看见他们手里提着七八十公分长的像棒子一样的东西。我和董云荣一次喝完酒打架了,就再没联系过。7、被害人张喜恩、张伦雷、丁柄政的陈述与被害人赵怀金陈述基本一致,相互能够印证。8、证人孙志雄证实:2015年2月5日,我儿子孙俭凯给我说他在外面喝酒后跟上人参与打架了,他当时没有打人,这两天我一直做儿子的思想工作,今天我把他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来了。9、证人费琴花(孙喜涛母亲)证实:我儿子孙喜涛参与打架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们作为家属,积极配合受害人家属治疗受害人,因我家中贫穷,我先凑了3000元通过公安局给受害人。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方位及相关情况。11、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证实:张喜恩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赵怀金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鉴定���及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人赵怀金辨认:9号(董云荣)照片上的人就是董云荣;经辨认人孙喜涛辨认:7号(董云荣)照片上的人就是董云荣,16号(蒋婷)照片上的人是蒋婷;经辨认人肖文亮辨认:3号(李旺强)照片上的人就是和孙喜涛一起取棒球棒和方钢管的人;董云荣对于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寇恩福对于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孙喜涛对于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13、被告人蒋婷供述证实:因为董云荣和赵怀金有矛盾,2015年2月1日中午,董云荣让我给赵怀金打电话把赵怀金晚上九点半后约到兴隆步行街的奶茶店。之后我给张定军说董云荣要找人打一个小伙,张定军让我晚上给他打电话。21点20分左右时赵怀金给我打电话说他在公安局附近喝酒,叫我过去喝酒。过了几分钟张定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和董云荣到了天籁传奇KTV,包厢里,当时有张定军、李发旺、孙俭凯、孙喜涛、寇恩福、肖文亮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之后赵怀金一直打电话叫我去喝酒,张定军问在座的人跟上他打架去不,只有李发旺和那个技师没有答应,其他人都同意了。张定军就让李发旺去取东西,过了会李发旺拿着几跟棒球棒和两双拳击手套来了。李发旺和那个不认识的留在KTV,我们其他的八个人就出门了,我和董云荣没拿工具,其他人都把李发旺拿来的工具拿上了。在现场谁先动手的我没看见,先打的是赵怀金,把赵怀金打倒在地后张定军就拉着赵怀金在旁边的墙上碰了几下。不知谁喊了声赵怀金一起的小伙报案,六个小伙子就冲过去把那个打电话报警的小伙打倒在地了,然后我们八个人就回到KTV继续喝酒了。当时去打人的有我和董云荣、张定军、孙俭凯、孙喜涛、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除���我和董云荣,其他人都动手了。我记得当时张定军和肖文亮戴的拳击手套,孙俭凯、孙喜涛、孙维林、寇恩福拿的棒球棒子。14、被告人董云荣供述证实:因为以前我和赵怀金有矛盾,赵怀金把我打过。2015年2月1日,给蒋婷说找几个小伙子把赵怀金打一顿,蒋婷当时同意了。我让蒋婷给赵怀金打电话于当晚21时30分许到步行街奶茶店,赵怀金答应了。晚上下班时蒋婷给我说张定军在天籁传奇KTV喝酒,我就和蒋婷去了。包厢里有张定军、李发旺、孙俭凯、孙喜涛、孙维林、寇恩福、肖文亮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小伙子,喝酒的过程中孙俭凯提出打人的事情,我就把赵怀金打我的事情给在场的人说了,在场的人都说把赵怀金打一顿了给个教训,在喝酒的过程中赵怀金一直给蒋婷打电话叫喝酒去。我问蒋婷孙喜涛和李发旺干什么去了,蒋婷说取东西去了,过了会孙喜涛和李发旺拿着几根棒球棒和拳击手套来了。除了我和蒋婷,其他人都把孙喜涛和李发旺拿来的工具拿上了。到了地方之后,我刚叫了一声赵怀金,孙喜涛就在赵怀金后背上一棒子打倒在地,赵怀金一起的两男一女就跑了,只留下赵怀金和另外一个小伙,我们一起的小伙子就在赵怀金身上乱打,赵怀金头上流血了,之后六个小伙就冲过去打赵怀金一起的那个小伙,并把他打倒在地,我们就离开了。棒球棒和拳击手套是孙喜涛和李发旺拿来的,棒球棒好像是木头做的,有五十公分长短,具体几根我不知道,拳击手套我只看见一双是黑色的。当时找赵怀金打架的有我和蒋婷、张定军、孙俭凯、孙喜涛、孙维林、寇恩福、肖文亮,李发旺是帮着找下棒球棒和拳套的。除了我和蒋婷,其他人都动手了。15、被告人张定军供述证实:2015年2月1日下午,蒋婷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打她,让我帮着给她打个人,我和李旺强、王杰、孙喜涛、孙俭凯、孙维林、寇恩福、肖文亮、去天籁传奇KTV喝酒,蒋婷和董云荣就来了,喝酒期间蒋婷和赵怀金打了几个电话,蒋婷说赵怀金那边找下的人等着了。我说那就取东西,然后李旺强和孙喜涛就拿来了棒球棒和两副拳套。我和肖文亮一人拿了一副拳套,剩余的谁拿的棒球棒我不知道。我们打了车到了毛家巷口。我和寇恩福到了马路对面,孙俭凯和肖文亮往文成小学方向走,其余人在原地。后我听见一个女的喊了一声赵怀金,孙喜涛和孙维林围着开始打赵怀金,其余人都开始打,不知谁打了我一拳,我就把赵怀金衣服拉住,将他的头部往墙上撞了两下,在他身上踏了两脚。不知谁喊赵怀金一块的小伙子报警了,我看见孙俭凯、肖文亮、寇恩福围着打赵怀金一块的小伙,那个小伙把孙俭凯手里的棒夺���了,我将过去将他两个胳膊抱住,孙俭凯将棒夺下,打架都用棒甩着乱打,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我说不上。李旺强帮着给我们取下打人的东西的。16、被告人孙喜涛供述证实:2015年2月1日晚上19说30分许,张定军叫我们到天籁传奇KTV喝酒,当时有张定军、孙维林、寇恩福、孙俭凯、肖文亮、李旺强、王杰(音)还有我,八个人喝酒。大概十点左右的时候蒋婷和董云荣来了,蒋婷打了个电话,说是有一个小伙子叫赵怀金在县公安局那边找下人等着呢,张定军说我们过去看一下走,李旺强、王杰没同意,其余的人都同意了。张定军让我和李发旺去金龙潭洗浴中心找打人的东西,我和李旺强打车来到金龙潭中心二楼洗澡间,取了两双拳套,两根方钢管,三根棒球棒(两根铁质,一根木头的)。到县公安局附近后,蒋婷和董云荣、我、孙维林在巷口站着,张定军和寇恩福在马路对面站着,孙俭凯和肖文亮在毛家巷口上面站着,等了大概三四分钟,我看见下来了四五个人,有一个女的。他们快走到毛家巷口时,董云荣喊了一声赵怀金,赵怀金一起的三个人继续走,张定军和寇恩福从马路对面跑过来,肖文亮和孙俭凯也跑过来,将赵怀金围住,我朝赵怀金背部打了两方钢,肖文亮把我拉开,张定军们开始打赵怀金,拳打脚踢又用木棒在赵怀金身上打,我也用方钢继续打,赵怀金被打倒在地上,我记得张定军将赵怀金头发抓住,拉到墙角跟撞了几下,肖文亮喊着后面这个小伙子报警呢,然后肖文亮先跑过去打那个小伙子,打上没有我没看清,两个人撕扯在一起,那个小伙子把肖文亮搡到墙根,孙俭凯紧跟着跑过去打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把孙俭凯手里的木棒夺走了,然后我们也跑过去,将那个小伙子手里的木棒夺下,夺下后将两人分开,张定军在那个小伙子脸上用膝盖敦了几下,我用方钢在那个小伙子屁股上捣了几下,张定军夺上孙维林的方钢管打那个小伙子,其他人怎么打的我没注意,都动手打了。那个小伙子被打倒在地上,倒地之后再打了没我记不清了,然后张定军喊了一声跑,我们大家分开跑了。蒋婷说赵怀金打下董云荣的,蒋婷让我们教训一下赵怀金。和赵怀金一起的小伙子电话报警了,就连他一块打了。除了蒋婷和董云荣没动手,其他人都动手了。我、孙俭凯、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用棒球棒打,张定军没有拿东西拳打脚踢。17、被告人孙维林供述证实:2015年2月1日董云荣给张定军说赵怀金跟她有仇了,让帮忙教训一下,蒋婷说赵怀金在公安局那边喝酒了,让我们过去。张定军让李发旺去找打人东西,一会孙喜涛和李发旺两个人手里抱着五个棒球棒,我们八个都出门打车到了毛家巷口,张定军让我们散开,让孙俭凯和肖文亮到上面看下来了没有,张定军和寇恩福到马路对面站着,蒋婷和董云荣在毛家巷口站着,我和孙喜涛在毛家巷口附近站着。等了会上面下来了五个人,董云荣喊了声赵怀金,赵怀金一起的两男一女继续往前走,张定军和寇恩福从马路对面过来,我们其余人也到了赵怀金跟前,有的用棒、有的拳打脚踢围住赵怀金打,我往跟前凑在外围插不上手。把赵怀金打倒在地后,张定军将赵怀金抓住,拉到墙根撞了几下,这时候肖文亮喊着后面有个小伙报警呢,然后肖文亮先过去打的那个小伙,两个人撕扯在一起,那个小伙子把肖文亮搡到墙根,我们紧跟着就跑过去了,将两个人分开后将那个小伙子围到中间,把那个小伙子打倒在地,我在那个小伙子头顶处站着,没有动手打,然后张定军将我手里的方钢夺去,朝那个���伙子后脑勺打了几方钢。李发旺真实姓名叫李旺强。总共参与打架的有八个人,我、蒋婷、董云荣、张定军、孙喜涛、孙俭凯、寇恩福、肖文亮,还有李旺强帮忙找下棒球棒的,但是打架现场没有去。18、被告人李旺强供述证实:张定军让我去金龙潭洗浴中心拿工具,我和孙喜涛两个人就把放在金龙潭洗浴中心二楼洗澡间更衣柜的棒球棒和半指拳套拿来。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孙俭凯、肖文亮、寇恩福、蒋婷、“大猫”八个人将棒球棒和拳套拿出去打架。19、肖文亮、寇恩福、孙俭凯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国、张定军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被告人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在杨世国、张定军的安排下共同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国、张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婷、董云荣、张定军、孙维林、孙喜涛、孙俭凯、肖文亮、寇恩福、李旺强为报复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俭凯、肖文亮、寇恩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张喜恩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定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喜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孙维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李旺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杨世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被告人董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被告人蒋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寇恩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肖文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俭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张定军提出属于从犯,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孙维林提出没有殴打被害人和参与组织妇女卖淫活动,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经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李旺强提出,原判认定其犯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1、从2012年2月以来,被告人杨世国在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非法经营“金龙潭洗浴会所”期间,先后雇用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李旺强等人,利用招募、容留等手段,长期组织他人在“金龙潭洗浴会所”内卖淫,获取非法利益。2、2015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董���荣、蒋婷纠集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孙俭凯、李旺强殴打赵怀金。被告人张定军、孙喜涛、孙维林、肖文亮、寇恩福、孙俭凯持李旺强从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金龙潭洗浴中心”拿来的棒球棒、方钢管、半指拳套在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毛家巷口处拦住张喜恩、赵怀金后将二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张喜恩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赵怀金所受损伤属轻微伤的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定军、孙维林、李旺强的上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上诉人张定军伙同原审被告人杨世国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且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该事实不但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张定军具体负责管理,故其在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判对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定性、量刑均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孙维林、李旺强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张定军等人的纠集下,合伙殴打被害人张喜恩、赵怀金并致被害人张喜恩重伤二级、赵怀金轻微伤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报案材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并且有同案被告人蒋婷、张定军等供述证实上诉人孙维林、李旺强等持棒球棒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上诉人孙维林提出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犯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旺强在犯罪中的地位,被害人所受损害程度,对其在法定刑内处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孙维林、李旺强及原审被告人孙喜涛作为金龙潭洗浴会所楼层服务员,并不是金龙潭洗浴会所卖淫的组织者,也没有策划、指挥他人卖淫,但三人明知会所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却在服务单上签名、打码,确定小姐提供性服务真实性,为杨世国、张定军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使该犯罪行为得以顺利实施,起到协助作用,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原判对上诉人孙维林、李旺强及原审被告人孙喜涛定罪不当,应予以改正,但原审判决处刑部分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张定军、孙维林、李旺强、孙喜涛、杨世国定罪处刑时,同时应当并处罚金,原判对罚金部分漏判,本应改正,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张定军、孙维林、李旺强、孙喜涛、杨世国不再判处罚金。对上诉人孙维林、李旺强和原审被告人孙喜涛定性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五项和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刑部分,即被告人张定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人孙喜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维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旺强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世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董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寇恩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肖文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俭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组织卖淫罪的定罪处刑部分即被告人孙喜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维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旺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孙喜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孙维林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李旺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觉非
审 判 员 宋世明
代理
审判员 马 岩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