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4号
被执行人:张如意。
被执行人:刘友芝。被告张如意、刘友芝罚金一案,本院受理的(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6年1月14日移交至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2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04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