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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444号

李春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44号罪犯李春富,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于1983年9月以被告人李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以被告人李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6月减刑释放;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以被告人李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元,2000年12月刑满释放;该院又于2004年11月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05年8月刑满释放;该院于2008年11月16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连带赔偿20500元。2008年12月19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11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李春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李春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1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春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春富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李春富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富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