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刘龙龙,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心伟,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邢群才,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邢广洲,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姚二刚,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明,又名张明,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龙龙、王心伟、邢群才、邢广洲、姚二刚与被告张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新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龙龙、王心伟、邢群才、邢广洲、姚二刚诉称,2013年8月,被告承包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怡海花园的部分建筑轻工(包工不包料),后又雇用五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劳动,后经结算,被告于2013年10月29日和2014年5月6日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该款经五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还。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77978元。被告张明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承包了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怡海花园的部分轻工后,雇用五原告从事劳动,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五原告劳动报酬77978元,并向五原告出具欠条两张,载明:“(1)后面两架432平方3456元南面平方1016.7平方8128元西南面平方899.37平方7194元楼顶平方1164平方9312元每平8元半成品:1017平方4068元每平4元共32200元借支6200元32200—6200=26000元欠条今欠工程26000元2013年10月29日张明;(2)欠条顶:308×16层=4928平方×5.5=27100元走廊123.12×18层=2216平方楼梯96.08×21层=2017平方4233×7.5=31750元围墙130×2.8=364×8=2912元外墙修5000元共:68978借支:17000元净共51978元2014.5.6日张明”。被告至今未付该款。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五原告受雇于被告为之付出劳动,被告为五原告出具欠条,说明被告仍拖欠五原告报酬未付,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79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刘龙龙、王心伟、邢群才、邢广洲、姚二刚劳动报酬77978元。如果被告张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张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 威
人民陪审员 刘长岭
人民陪审员 郭启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