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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438号

刘金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438号罪犯刘金鹏,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佛坪县,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以被告人刘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5年该院又以被告人刘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院又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佛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10月3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刘金鹏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刘金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7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金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罪犯刘金鹏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金鹏虽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多次犯罪,且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刘金鹏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