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6号罪犯叶斌(曾用名叶兵),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洋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系累犯。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21日以被告人叶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8月4日被假释;该院又于2000年8月25日以被告人叶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4月13日刑满释放;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汉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斌犯盗窃、销售赃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3000元。2003年6月20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6年2月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09年6月23日、2013年9月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叶斌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叶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叶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叶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叶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1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张龙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