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李国光,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高小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李国光诉被告高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一、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柴油款8305.30元,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高小军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高小军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亦不能找到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国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文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