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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779号

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乔孟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乔孟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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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负责人田玉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飞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孟昌。委托代理人郭会广,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佟怡汲,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与被告乔孟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野县汇川橡胶化工供应站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6952元,减半收取13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世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