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韩金梅,女,生于1996年9月9日,汉族,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韩永平,系原告韩金梅之父及其法定代理人,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周易,男,生于1983年1月21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易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易在中国建设银行射洪支行的账户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林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詹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