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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6390号

张文与昆明葆蒂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张文;昆明葆蒂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6390号原告张文,男,汉族,1968年1月13日,住昆明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颖,女,1968年11月4日,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文的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葆蒂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理工大学专家楼宾馆**楼内**3101—**。法定代表人袁明凡。被告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小坝******div>法定代表人邓伟。被告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国家旅游度假区广福路**星长征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刘京。

原告张文诉被告昆明葆蒂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撤回对被告昆明葆蒂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快融金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295元,由原告张文承担;其余诉讼费人民币1295元退还原告张文。

审 判 长  杜华萍

人民陪审员  张未然

人民陪审员  焦羿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芝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