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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刑初字第212号

姚又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姚又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又生,男,1960年6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现因涉嫌抢劫罪,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又生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又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姚又生伙同同案人梅昌顺、舒志明(均已判刑)外出盗窃。舒志明驾驶牌照湘J0CB**小轿车带着女朋友袁某春接到梅昌顺、姚又生。19日1时许,被告人姚又生在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下车,梅昌顺在汉寿县东岳庙乡潘桥村下车,舒志明在车上等候。姚又生、梅昌顺下车后各自寻找盗窃目标。被告人姚又生窜至岩嘴乡软桥村肖家组被害人宋爱某家,在宋爱某家盗窃土母鸡一只,后窜至岩嘴乡软桥村观音组被害人邹某家,在邹某家鸡笼内盗得土母鸡三只。后在邹某家旁边锯木厂拿了一根两头带铁的木棒,又窜至软桥村肖家组。在被害人肖加某家饲养土鸡的房间内盗得两只土鸡后,发现肖加某家有人醒了,随即离开肖加某家又返回邹某家旁的锯木厂休息。半小时后,姚又生又拿着木棒到肖加某家继续盗窃时,被肖加某当场抓住,姚又生为逃离现场和肖加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姚又生持木棒朝肖加某头面部进行击打,肖加某被打伤后松手,姚又生逃离现场。经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加某之损失程度为轻微伤。经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姚又生在宋爱某、邹某、肖加某家盗窃的土鸡价值人民币324元。案发后,被告人姚又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姚又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刑罚。

被告人姚又生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姚又生伙同同案人梅昌顺、舒志明(均已判刑)外出盗窃,由舒志明驾驶牌照湘J0CB**小轿车带着其女朋友袁某春分别接了梅昌顺、姚又生从常德开往汉寿县岩嘴乡。次日1时许,姚又生在岩嘴乡软桥村下车,梅昌顺在汉寿县东岳庙乡潘桥村下车,舒志明、袁某春在车上等候。姚又生、梅昌顺下车各自寻找目标并盗窃。被告人姚又生窜至岩嘴乡软桥村肖家组被害人宋爱某家,盗得土母鸡1只,后窜至岩嘴乡软桥村观音组被害人邹某家,盗得土母鸡3只,并在邹某家旁边的锯木厂拿了一根两头带铁的木棒,窜至软桥村肖家组。在被害人肖加某家盗得2只土鸡后,发现肖加某家有人醒了便离开。后姚持木棒来到肖加某家准备继续盗窃,被肖加某当场抓获,为逃离现场姚又生和肖加某发生扭打,并持木棒击打肖加某头面部等部位,将肖加某打成轻微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姚又生在宋爱某、邹某、肖加某家盗窃的土鸡价值人民币324元。案发后,被告人姚又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19日2时许,李友某电话报警,称岩嘴乡软桥村肖家组肖加某家进了小偷,且打人后逃跑。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9月19日,姚又生在常德市汉寿县与他人一起盗窃时与被害人进行打斗后逃回益阳,2015年7月16日16时许,姚又生通过朋友找到益阳市公安局桃花仑派出所民警,民警将姚又生带至派出所,经查,姚又生系汉寿县公安局追逃的涉嫌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民警联系立案单位,于次日0时许将姚又生移交给汉寿县公安局岩嘴派出所民警。3、辨认笔录,证明袁某春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6号(姚又生)是2014年9月19日凌晨与舒志明等人在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实施盗窃的益阳口音的男子。4、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4年10月24日,汉寿县公安局扣押土鸡6只,发还给被害人宋爱某、周庆某、邹某。5、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发票,证明2014年9月19日至10月5日,肖加某在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脑萎缩,花费住院医疗费3456.80元。6、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证明2014年9月19日10时许,汉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在肖加某家勘验,发现养鸡的杂屋门上有遗留的多处撬压痕;同年9月22日,民警在邹某家、宋爱某家勘验,未发现痕迹物证;肖加某家、邹某家、宋爱某家所处方位、现场情况;被告人姚又生指认打伤肖加某所拿工具地点、指认盗窃宋爱某家、肖加某家、邹某家现场。7、鉴定意见,证明经常德市龙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肖加某右侧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土鸡6只价值人民币324元。8、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姚又生的基本情况,姚又生于2014年10月13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岩嘴派出所列为在逃人员。9、刑事判决书,证明梅昌顺、舒志明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及罚金人民币一千元。10、说明,证明被告人姚又生打伤肖加某的两头带铁的木棒在姚逃离时丢弃在319国道旁的路边,未能找到。11、证人袁某春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8日21时许,袁某春的情人舒志明让袁和舒一起坐车去玩,袁、舒上了舒的一辆老的士车,车后排有两个男子,舒称那两个男子是去收账。四人坐舒开的车来到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后排的两个男子下车,让舒在车上等。次日2时30分许,两男子中的一个常德口音的男子回到车上,把一个东西放在后备箱,上车后让舒快点开车,称被人发现了。这时来了一些村民堵舒的车,三人逃跑时副驾驶的窗户玻璃、后视镜被村民砸烂,跑了一段距离看到警车从后面追上来,后排男子下车跑了。袁和舒跑到岩嘴乡黄岭岗村被经过的火车拦住,民警追上来将袁、舒带至派出所。民警从后备箱拿出来的鸡是后排的两男子偷的,两男子中另一个是益阳口音,益阳口音男子带的路,且他下车后没再上车。12、证人周庆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1时许,听到外面有响声,周庆某的丈夫肖加某拿了一支手电筒出去,不久听到肖“哎哟”一声,周赶紧出门,看到一个身穿迷彩服的男子跑到禾场围墙处的门边,肖在后面追,周的儿子肖碧某起来,得知有小偷,便报警并骑摩托车去追。周也骑电动车和邻居们一起追。后追至高湖村与东岳庙乡通往岩嘴乡的交叉处,看到一辆小轿车过来,肖碧某拦车,小车加速往岩嘴乡方向开去,肖碧某便用东西砸烂小车玻璃。后民警打电话称截停一辆车。周回家,看到肖加某一脸鲜血,右眼角处不停流血,左脚拇指掉了一块肉,便拨打120。周家被偷走2只母鸡、2只公鸡,4只鸡共重8.3千克,值200多元。13、证人宋爱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1时许,宋爱某听到外面很多村民在说有小偷,宋的丈夫肖小某也去堵小偷的车。当日5时多,宋起来发现家里的1只鸡被盗。得知当日凌晨小偷被抓住,肖加某家的3只鸡被偷,且肖被打伤。14、证人肖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凌晨,肖小某家的1只重约2千克的黑母鸡被偷。15、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8时许,邹某发现屋后鸡窝内的3只总重约4千克的黑母鸡被偷。后得知当日凌晨村里有小偷,邻居宋爱某家被盗1只鸡,肖加某家的鸡也被盗,且肖加某被偷鸡的人打伤,后小偷被民警抓获。16、证人李友某的证言,证明李友某是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治保主任。2014年9月19日1、2时许,李友某接到村民肖加某的电话,称肖被进屋来的小偷打了,小偷跑往高湖村枫树组,让李帮忙报案。李打了报警电话后骑摩托车来到高湖村枫树组路口,肖碧某等人已等在高湖村桥头。当日3时许,一辆车从东岳庙方向往岩嘴乡集镇方向开过来,肖碧某等人跟着追那辆车,这时警车也赶到并追那辆车,在火车道口处那辆车被火车拦下来,民警将车和人带至派出所。那辆车是棕色的老的士车,副驾驶的玻璃被肖碧某用一根铁棒打破。当日那几个小偷在村里偷了肖加某家的4只鸡、邹某家的3只鸡、肖小某家的1只鸡。17、证人肖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1、2时许,肖加某的妻子打电话给肖冬某,称肖加某被小偷打了一棒,肖冬某起来走路从软桥村往高湖村方向走,走至高湖桥上时肖碧某已在桥上。不久看到一辆车过来,肖碧某称就是那辆车,帮忙拦着,肖冬某等围过去,那辆车想跑,肖碧某用一根铁棒把副驾驶玻璃打破,这时派出所的车赶来并追那辆车,后将人和车带至派出所。那车的后备箱里有蛇皮袋装的鸡,车内有撬棍等物。18、证人肖碧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9日1时多,肖碧某听到母亲周庆某在楼下边哭边骂,便下楼,看到父亲肖加某右眼部被打破一条口子,身上一身血,左脚大拇指也被打伤。得知刚才来了小偷,并用钢筋打伤了肖加某,肖碧某便追了出去,村里及隔壁村的邻居也跟着赶出去,并在高湖村桥边拦可疑车辆。没多久,一辆棕黄色小车对着肖等冲过来,肖让那辆车停,那辆车却加速跑,肖用从家里拿的一根木棒敲副驾驶位置,将玻璃砸破,后公安机关的警车将那辆车拦住,将人和车带至岩嘴派出所。肖家被偷走4只鸡,1只2千克左右的“麻鸡婆”,1只3千克左右的“黑鸡婆”,2只总重约3.5千克的黄公鸡。19、证人徐金某的证言,证明徐金某住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软桥组。2014年9月19日早上,徐吃完早饭去打牌,听到路边土堆旁有鸡叫,便和邻居“爱芝”将两蛇皮袋鸡抬至“爱芝”家里,共有6只鸡。20、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明牟某某在汉寿县岩嘴乡软桥村经营一个小型锯木厂。2014年下半年,村里有小偷偷鸡,肖加某、邹某、宋爱某家的鸡都被偷,肖加某被偷鸡的人打伤。21、证人彭乐某的证言,证明彭乐某诨名“鸡哥”。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4时多,周国辉、梅昌顺送来几蛇皮袋鸡,称重后有36斤,彭给钱后二人离开。一二天后,周打电话给彭,后周、梅提着蛇皮袋来,鸡重约40斤,彭给二人600元左右。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4、5时许周、梅提3个蛇皮袋来,约有100多斤鸡,彭给二人1400多元。同年10月24日4时许,周、梅用蛇皮袋提着共计58斤重的鸡、鹅来,彭给二人700多元。梅昌顺、姚又生二人一起来卖过鸡。22、被害人肖加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19日1时17分许,肖加某夫妻睡觉时听到门吱吱响,肖起来看到通往厨房的门开了,便拿了手电筒照向厨房,看到一个上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站在厨房门口,那人冲过来,手一扬,肖的右眼角一阵剧痛,铁棒之类的东西打在肖头上。看那人往外跑肖忍痛追,在厨房旁的杂屋处扭打了一会,肖将那人打到在地,那人挣脱后逃了,后肖加某坐着儿子肖碧某的摩托车追了一里多路没追上,肖加某回家,妻子周庆某和儿子、其他村民继续追小偷。后听说一台警车将小偷拦住。肖家厨房鸡笼里的鸡被偷走4只。肖加某右眼角太阳穴处出了很多血,左脚大拇指被弄破。23、同案人舒志明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8日22时许,舒志明接到梅昌顺的电话,邀舒“搞事去”(偷鸡),舒同意,并开自己的湘JOCB**小车和女友袁某春一起去,在接梅的路上接到安化佬“花子”(姚又生)的电话,舒便先接了姚,再去常德市新三闾路接梅。姚让舒往岩嘴乡方向开,车开过岩嘴乡集镇几里路后,姚让停车,姚、舒二人各别一根撬棍下车,裤袋里还装着编织袋。舒调转车头等二人。一个多小时后,梅提着装着鸡的编织袋过来放进后备箱,上车后称姚联系不上了。舒开了1里多路后,看到一二十个老百姓拿着铁锹和棒站在路边,梅称被发现了,快点冲过去,舒加大油门冲,老百姓拿棒和锹砸破副驾驶窗户的玻璃和右侧反光镜。舒一直开到岩嘴乡火车道,正好一辆火车经过,后面有警车追来,梅开车门跑了,民警将舒、袁带至公安机关。后听说当地百姓被人打伤。24、同案人梅昌顺的供述,证明2014年9月18日22时许,梅昌顺接到姚又生的电话,邀梅去偷鸡,梅同意并给舒志明打电话,舒也同意去。后舒开车接了梅,副驾驶位置上坐着舒的情人“三姐”(袁某春),梅让舒去姚的租房接了姚,姚让往岩嘴乡方向开,开过岩嘴乡集镇几里路后,姚下车,后梅下车,姚和梅每人拿一个袋子和一根撬棍。梅来到一栋楼房的一间偏屋,从鸡笼里偷了3只鸡,又在那户人家的邻居家的偏屋偷了4只鸡。后梅打电话让舒来接梅,将鸡放在后备箱。后姚打电话让舒接姚,梅等便去接,没开多远,看到一二十个老百姓拿着木棒、铁锹站在路边,舒便加油门往前冲过去,但副驾驶玻璃被打破,开到岩嘴乡火车道旁,一辆火车经过,看到民警过来,梅开车门逃回常德。后来到“鸡哥”家,看到姚又生脚受了伤,姚称前一晚用撬棍把人打伤了,打的蛮狠。25、被告人姚又生的供述,证明姚又生诨名“花子”,姚之前在做鸡生意的彭乐某家帮忙做事,后有人说姚在彭处做事不如跟“顺儿”(梅昌顺)一起偷鸡。2014年的一天,不记得是谁打给谁,在电话里约好去偷鸡。当日22时多,“三星”(舒志明)开车来接姚,“三姐”(袁某春)坐副驾驶位置,梅坐在后面,姚上车后让舒走319国道开往汉寿县,往右边转进去开了一段距离后,姚让舒3时30分许来接姚,姚拿手电、三个蛇皮袋下了车找可以偷的人家。看到一栋二层楼房对面有一排小三间(宋爱某家),走过去从鸡笼里抓了1只约4斤重的母鸡。姚走到有一条水泥路的岔路口,看到一户有围墙的人家(邹某家)铁门没关,便在楼房后面的鸡笼里抓了3只鸡。从第二户人家旁边一个锯木的地方拿了一根约80公分长的两头带铁的木棒,经过姚偷的第一户人家后往右转,在一户养了蛮多鸡的人家(肖加某家)偷了2只鸡,看到那户人家开了灯,姚将偷来的鸡放在公路边。后看到那户人家灯又关了,便拿着木棒过去想再偷几只,一进去便被一个人抓住,那人手上拿着东西,姚和那人扭打起来,都摔倒在地,姚想让那人松手,便用木棒朝那人打了几下,不知道打在什么位置,姚拿木棒跑了,后将木棒和鸡丢在路边。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又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又生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又生的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致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持凶器,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姚又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又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闵江

审 判 员  臧华民

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魏 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