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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27号

原告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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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2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住所地宁陵县。被告申某某,男,汉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忠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