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407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被告冯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告冯桂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霍冠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