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1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冻结武某某的银行账户,现李某某以冻结尚未到期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甘民初字第3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强
审判员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