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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06号

何文远与钱忠付、欧天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文远,钱忠付,欧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文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闫玉霞、杨书党,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忠付,男,汉族。原审被告欧天英,女,汉族。

上诉人何文远因与被上诉人钱忠付、原审被告欧天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文远的委托代理人闫玉霞、杨书党,被上诉人钱忠付到庭接受了询问。原审被告欧天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王剑波

审判员  赵 炬

审判员  尹波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