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75号原告王春俭,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80226171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一社区328组。被告王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60409173X,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鑫拓铆焊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五区9号楼2门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俭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王春俭负担。
审判员 张丽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