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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4民初275号

原告王春俭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俭,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75号原告王春俭,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80226171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一社区328组。被告王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660409173X,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鑫拓铆焊厂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五区9号楼2门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俭与被告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0元,减半收取115.00元,由原告王春俭负担。

审判员  张丽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