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93号原告杜培良,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牛国伟,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原告杜培良因与被告牛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杜培良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03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杜培良自签收本院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秀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俊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