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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1行初8号

景泰县公路管理所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01行初8号原告鲁某某,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甘肃省景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发祖,系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不服被告甘肃省景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景运罚(2015)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以自己的行为存在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代理

审判员  程福胜

代理

审判员  张惠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敬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