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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执字第53号

李春芝、吴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春芝;吴建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芝,女,汉族,小学文化,1965年8月22日生,现住陇川县。被执行人吴建花,女,纳西族,1967年9月24日生,现住陇川县。本院在受理执行李春芝、尹兴会、王彩顺等人与吴建花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吴建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确定的义务(案件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共92221.00元)。现查明吴建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吴建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7662.00元。

二、划拨后继续冻结该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国华

审判员  刘国兴

审判员  蔡永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正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