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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884号

蒋念勇、浙江省淳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念勇,浙江省淳安中学,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884号

被告:蒋念勇。

委托代理人:季宏岩,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卫平,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淳安中学,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管社平。

被告: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禾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念勇诉被告浙江省淳安中学、浙江永联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念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念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蒋念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徐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