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吴某,农民。
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宁
吴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1268号
原告:吴某,农民。
被告:陶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