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字第350号
原告:张志海,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委托代理人:吴春平,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柏焕,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琪妹,女,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与被告刘琪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