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48号申请人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唐口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连河,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振合,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潘某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鲁H×××××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精工信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担保人潘荣奎名下车牌号为鲁H×××××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本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