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74号
原告:潘某,女,汉族。
被告:康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康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潘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 张维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