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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保字第537号

张莉与云南富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邓双、邓伟、王慧玉、石树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保字第537号

申请人:张莉,女,汉族,1955年10月17日出生,。被保全人:云南富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经开区洛物流片区王家营星长征物流巷。被保全人: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云纺东南亚商城写字楼******。被保全人: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经开区洛物流片区王家营星长征物流巷被保全人:邓双,男,苗族,1972年8月7日出生,。被保全人:邓伟,男,汉族,1970年2年20日生。被保全人:王慧玉,女,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被保全人:石树琨,女,汉族,1957年1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莉诉被保全人云南富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滇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邓双、邓伟、王慧玉、石树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邓双价值1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邓双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志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思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