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3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2007年10月23日生。
申请执行人:孙某乙,女,2009年8月17日生。
被执行人:董某,女,1982年3月5日生。申请人孙某甲、孙某乙与被执行人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6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王飞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