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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00815-2号

郑某与孔某、马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孔某,马某,马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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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0815-2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孔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

被执行人:马某,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马某1,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一初字第39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孔某、马某、马某1存款333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孔鹏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