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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35号

何本明与陈培付、何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本明,陈培付,何绵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35号

原告:何本明,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陈培付,男,1966年8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何绵武,男,1968年6月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本明诉被告陈培付、何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本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何绵武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本明撤回何绵武的起诉。

审判员  张继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