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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2号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红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2号

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瑶海工业园区包公大道北。

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莹,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敏,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经多种方式送达,均无法确认被告已收到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供的李红敏送达地址,本院在送达中,无法确认被告已收到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