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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

张晓鹍与苏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鹍,苏海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原告张晓鹍,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被告苏海宾,男,汉族,1979年4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鹍与被告苏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鹍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尚 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玉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