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2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楠 更多数据: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2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