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42号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春建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秦亚峰。被告王秋纳。
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诉被告秦亚峰、王秋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秦亚峰、王秋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秦亚峰、王秋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承担。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