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08号原告朱玉祥,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罗永荣,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
原告朱玉祥与被告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玉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永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祥承担。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