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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208号

朱玉祥与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玉祥,罗永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208号原告朱玉祥,男,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罗永荣,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户。

原告朱玉祥与被告罗永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玉祥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永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玉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玉祥承担。

审判员 朱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