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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52号

胡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2号

原告:胡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