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52号
原告:胡某,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