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212民督5号
申请人:沈芳芳,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蔡本荣,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虞妍娜,浙江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宁波市思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9353-1)。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136弄58号室,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同德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高燕。申请人沈芳芳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申请人宁波市思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75593.29元为由,向本院申请��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宁波市思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芳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宁波市思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沈芳芳劳动报酬75593.29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PAGE?2??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