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91号
原告:刘红彬,农民。
被告:何雪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彬诉被告何雪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刘红彬负担。
审判员 凡雪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