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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291号

刘红彬与何雪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红彬,何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91号

原告:刘红彬,农民。

被告:何雪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彬诉被告何雪松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原告刘红彬负担。

审判员  凡雪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立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