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088-1号
原告:梅剑文,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委托代理人:陆培煜,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1001、1003室。
法定代表人:徐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剑文诉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剑文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梅剑文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6元,减半收取18953元,由原告梅剑文负担。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