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字第620-1号

关金海与王传哲、谭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金海,王传哲,谭绍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字第620-1号

原告:关金海。

被告:王传哲。

被告:谭绍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海诉被告王传哲、谭绍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金海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传哲、谭绍昌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王连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关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传哲、谭绍昌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关金海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连峰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务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