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85号
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西路1881号国际小商品城E8。
法定代表人:管仲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智勇,浙江东方绿洲(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玲,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州中原百盈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徐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洁?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