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字第00717号
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玉鸟流苏苑23幢。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翔,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颜树萍,女,汉族,1958年5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万科南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孟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鹏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