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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224号

王小刚与常小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刚,常小明,张进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24号原告王小刚。被告常小明。被告张进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刚诉被告常小明、张进全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