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540号原告(反诉被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俊旭。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太仓善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善进。委托代理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善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太仓善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太仓善義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陆 薇
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
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