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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278号

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玉明、李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郭玉明,李建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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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78号原告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杨培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玉明。被告李建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玉明、李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二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安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7元,减半收取653.5元,由原告庆阳市西峰安��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653.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苏丽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