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徐学英。被执行人山东烨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学英与被执行人山东烨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4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烨达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学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24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俊杰
审判员 陈洪刚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翟慎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