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建平,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明春,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安市世达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上甘村,组织机构代码66804721-2。投资人:周锋。
上诉人罗建平为与被上诉人临安市世达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商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罗建平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5)杭临商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许 米
审 判 员 袁 正 茂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晨 超?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