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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执恢1号

栋川镇龙岗村委会龙岗自然村宋一组等十一个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董泽红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栋川镇龙岗村委会龙岗自然村宋一组等十一个村民小组,董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栋川镇龙岗村委会龙岗自然村宋一组等十一个村民小组。被执行人董泽红,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栋川镇龙岗村委会龙岗自然村宋一组等十一个村民小组申请执行董泽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董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姚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第二项由被执行人董泽红给付栋川镇龙岗村委会龙岗自然村宋一组等十一个村民小组执行款2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债权后和解。现上述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姚民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第二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