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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马民初字第774号

赵返香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返香,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返香,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东街31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返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赵返香负担。

审 判 长  韩旭辉

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

人民陪审员  刘 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