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马民初字第774号原告赵返香,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治市故县支行。住所地长治市郊区故县东街31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返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原告赵返香负担。
审 判 长 韩旭辉
人民陪审员 马四新
人民陪审员 刘 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