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5民初18号原告万元珍,女,1971年8月出生。被告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花井组。负责人伍国纯,女,该组组长。关于原告万元珍诉被告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花井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元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元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元珍承担。
审 判 员 吴正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石勇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