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林,男,1972年3月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蓝祖女,女,1967年2月2日出生,农民:民工,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蓝炳南,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农民:民工,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张启林与蓝祖女、蓝炳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蓝祖女、蓝炳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祖女、蓝炳南履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0049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蓝祖女、蓝炳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蓝炳南所有的开户在云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和信用社香坛分社账号为62×××64存款人民币203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靖 关注公众号“”